缔约过失责任_中级会计经济法常见考点
中级会计考试的备考阶段是紧张又忙碌的,大家要坚持住哦,积跬步以致千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经济法》科目的常见考点,跟随小编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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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
【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合同未成立、未生效、被撤销或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规定,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4)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不同,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适用于生效合同,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的损害;缔约过失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适用于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等情况,赔偿的是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损失小于或等于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今天的《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已经更新,所有的努力都是值得的,祝大家顺利通过中级会计考试。
(注:以上内容摘自《经济法》授课讲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