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的分类_中级会计经济法常见考点
中级会计考试的考生们,备考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小编今天为大家带来《经济法》科目的常见考点,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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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知识点】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1、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通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其中,国家权力机关主要作为经济决策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行政机关,特别是具有经济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主要作为经济管理主体出现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根据宪法、法律、法规规定的性质、职能、任务等,承担组织、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的职能。国家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委、办、局等机构,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组成。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国家作为整体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例如,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企业等。
2、企业
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流通和服务等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业。企业是重要的经济法主体,它承担着保证国家微观经济运行质量、效益和秩序的重要使命,是联系作为经济管理主体的国家机关和作为消费主体的单位和个人的重要纽带。
3、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是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其他资金来源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的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主要以经济实施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但在根据法律授权或行政机关委托实施经济管理职责时,是以经济管理主体的身份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4、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是由公民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从事公益事业、党团事务、行业管理和服务等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党团组织、工会、妇联、行业性、职业性协会及公益性、学术性团体等。
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经济。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6、公民
公民个人也是重要的经济法律关系参加者,其参加的经济法律关系主要是税收、工商管理、竞争法律关系等。例如,公民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即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调控主体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规制主体主要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
上述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传统民法强调主体在经济能力、认知能力、信息能力等方面的无差别性,因而主体才能够是“平等”的。而在经济法上则正好相反,主要是强调主体的差异性。其中,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今天的《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已经更新,考生们努力奋斗吧!祝大家付出都有回报,大步向前,顺利通过中级会计考试。
(注:以上内容摘自《经济法》授课讲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