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_中级会计经济法常见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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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
【所属章节】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
企业取得境外所得计税时的抵免
(一)有关抵免境外己纳所得税额的规定
1.税法规定允许抵免的两种情况。(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2.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
其中:(1)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2)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3.税收抵免的计算。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二)有关抵免境外负担所得税额的规定
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该法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1.直接控制。
2.间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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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内容摘自《经济法》授课讲义,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