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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考点练习:诉讼时效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姚姚2016-06-28 17:37:29

  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考点练习:诉讼时效

 [小编“姚姚”]东奥会计在线中级职称频道提供:本篇为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考点练习:诉讼时效。

单项选择题

王某租赁张某一套住房,租赁期间为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约定2015年6月30日之前支付房租,但王某一直未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张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间届满日为(  )。

A.2016年6月30日

B.2016年12月31日

C.2017年6月30日

D.2018年12月31日

【正确答案】A

【知识点】诉讼时效

【试题解析】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本题中,租金到期日为2015年6月30日,王某一直未支付房租,张某也未催要(无中断事由),诉讼时效期间至2016年6月30日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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