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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经济法考点练习:诉讼时效(2)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姚姚2016-06-28 17:40:15

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考点练习:诉讼时效(2)

[小编“姚姚”]东奥会计在线中级职称频道提供:本篇为2016中级职称经济法考点练习:诉讼时效。

单项选择题

2015年5月1日,赵某在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调查,赵某于2015年8月1日掌握确切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但忙于事务一直未向钱某主张权利;2016年1月1日,赵某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赵某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日为(  )。

A.2016年5月1日

B.2016年5月21日

C.2016年8月1日

D.2016年8月21日

【正确答案】C

【知识点】诉讼时效

【试题解析】

(1)“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包括知道侵害人和侵害事实两个方面,赵某2015年8月1日才得知侵害人,诉讼时效自2015年8月1日起算;(2)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1年”诉讼时效期间;(3)中止事由应当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才产生中止的效力,在本题中,中止事由完全发生 在最后6个月前,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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