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法二》重要考点:一般收入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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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收入的确定
【所属章节】:
本考点属于税务师《税法二》第一章企业所得税第三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内容。
【基础考点】:
一般收入的确认:
1.销售货物收入(增值税项目,含税转为不含税)
2.提供劳务收入(增值税、营改增)
3.转让财产收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收入)
【解释】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
(1)转让收入确认时间: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转让所得金额确认: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注意免税的情况)
按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决定分配的当天确认收入。
【解释】股权溢价形成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5.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债利息免税)
【解释】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方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明股实债的混合性投资的条件:
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
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2)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对规定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①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②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该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
6.租金收入(固定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跨期租金)
【解释】跨年度租金收入的税务处理
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解释】总共有三类收入是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1)收入确认时间: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
(2)受赠金额的确认。
9.其他收入
指企业取得的除上述规定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不是其他业务收入)不能计提招待费和广告费基数。
东奥小编祝愿各位都能脚踏实地,按部就班复习,顺利拿下税务师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