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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常见考点: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姚姚2016-08-12 10: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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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点九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P322)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2.避孕药品和用具;
  3.古旧图书;
  4.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5.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6.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7.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营改增”税收优惠(P346)
  1.零税率


适用情形

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①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②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③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2016年新增)

①研发服务;

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设计服务;

④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软件服务;

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信息系统服务;

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2.免税(今年税收优惠政策新增比较多)

  (1)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2016年新增)
  (2)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2016年新增)
  (3)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2016年新增)
  (4)婚姻介绍服务。(2016年新增)
  (5)殡葬服务。(2016年新增)
  (6)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7)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2016年新增)
  (8)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2016年新增)
  (9)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2016年新增)
  (10)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辅导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2016年新增)
  (11)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2016年新增)
  (12)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2016年新增)
  (13)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2016年新增)
  (14)个人转让着作权。
  (15)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2016年新增)
  (16)2018年12月31日前,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2016年新增)
  (17)台湾航运公司、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18)纳税人提供的直接或者间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9)以下利息收入:(2016年新增)
  ①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
  ②国家助学贷款;
  ③国债、地方政府债;
  ④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
  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
  ⑥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
  ⑦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
  (20)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2016年新增)
  (21)保险公司开办的1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2016年新增)
  (22)下列金融商品转让收入:(2016年新增)
  ①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
  ②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
  ③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单位和个人)通过基金互认买卖内地基金份额。
  ④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
  ⑤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2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2016年新增)
  (24)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含信用评级、咨询、辅导等收入)3年内免征增值税。(2016年新增)
  (25)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2016年新增)
  (26)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7)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28)2017年12月31日前,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2016年新增)
  (29)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辅导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2016年新增)
  (30)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现代服务”(不含融资租赁服务、广告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其他生活服务和桑拿、氧吧)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2016年新增)
  (31)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2016年新增)
  (32)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2016年新增)
  (33)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2016年新增)
  (34)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2016年新增)
  (3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2016年新增)
  (36)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2016年新增)
  (37)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2016年新增)
  (3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2016年新增)
  (39)随军家属就业。
  (40)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41)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2016年调整)
  ①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②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③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④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⑤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⑥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⑦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⑧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42)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43)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2016年调整)
  ①电信服务;
  ②知识产权服务;
  ③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④鉴证咨询服务;
  ⑤专业技术服务;
  ⑥商务辅助服务;
  ⑦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⑧无形资产。
  (44)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2016年新增)
  (45)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的,免征增值税。(2016年新增)
  3.即征即退
  (1)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三)税收优惠有关的管理规定(P350)
  1.放弃免税权
  (1)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权,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按现行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主管税务机关36个月内也不得受理纳税人的免税申请。
  (2)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者劳务以及应税服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放弃免税权。
  2.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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