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见,房产证
解读不动产统一登记
问:怎样申请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答: 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核-核定-登簿-收费-发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为30个法定工作日。由于我市尚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初期,数据整合未全部完成,登记系统的各项功能还在 不断改进中,故暂定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登记发证的时间不高于原先分别办理房产证、土地证等的时间总和。如原办理成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 记转移登记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分别5个工作日,即办理不动产登记发证的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待各项工作完善后,国土部门将不断优化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 限,使广大市民获得更大的便利。
问:申请办理的材料有哪些?
答:申请不动产登记,一般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 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4、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其中,申请书等表单可在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不动产登记专栏下载。
不动产登记依据依申请原则,申请人应携带相应材料到不动产登记窗口申请办理。具体办理事项、流程、时限、必备资料等内容可咨询各办证处或登录市国土局门户网站不动产登记专栏查询。
问:不动产登记需哪些人前来办理?
答: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问:统一登记后,如何办房屋交易?
答: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房屋交易管理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地产中介的监督管理。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向所在地房地产市场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申请预售许可,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二)商品房现售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向交易中心申请现售备案,领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和身份证件等资料,到交易中心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四)商品房现售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或房屋初始登记(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后,持商品房现售合同以及身份证件等资料,到交易中心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五)存量房转让交易备案。交易双方持转让方的《不动产权证书》或一并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身份证件及其他符合转让条件的各类证明资料,到交易中心办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交易双方可委托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申请办理存量房转让合同网签)以及交易资金监管后,办理相关交易备案手续。
(六)房屋抵押备案。在建工程抵押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在建工程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等相关资料,到交易中心办理抵押备案手续;存量房抵押备案:抵押当事人持《不动产权证书》或一并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或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明)、存量房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身份证件及其他符合抵押条件的各类证明资料,到交易中心办理抵押备案手续。
(七)房屋租赁和房地产中介管理工作按原有规则办理。
问:原先的房产证、土地证是否有效?
答: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权利不变动、簿证不更换。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依法颁发的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利证书继续有效,在权利发生转移或变更时,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之前受理的各类房屋登记、土地登记申请等仍按原有工作程序颁发权利证书。原登记机构依法颁发的房屋、土地等权利证书和制作的登记簿册继续有效。
问:已领房产证但未办土地证咋办?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可以申换不动产权证书。
问:什么是房基地法分摊?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房屋所有权按建筑面积登记,住宅小区类土地使用权的分摊面积统一按房基地法分摊面积登记,其他类土地使用权按确权面积登记。
房基地法分摊,是以栋为单位,按权利人的建筑面积占该栋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该栋房屋房基地的面积。
宗地内公共用地面积不分摊,注册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不发证。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住宅小区类宗地统一采用房基地法分摊。
问:小产权房能办不动产登记吗?
答:小产权房无合法用地、建设手续,其产权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
问:统一登记后信息安全吗?
答: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将对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严格的保护。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问:伪造变造证书等担什么责任?
答:伪造、变造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