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起,这些财税新规将正式实施
进入九月,多条财税新规将正式实施,快随小编一起详细了解这些新规吧!
(一)《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近日,税务总局修订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对出口企业实行差异化管理。《新办法》从今天开始正式执行,对于修订和完善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是这样解释的:
1.区分不同外贸业态设定一类企业标准。
区分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分别设定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分类标准的针对性。
2.适当提高一类企业占比。
为进一步发挥一类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新办法》适度降低了一类企业的准入门槛,适当提高其所占比重。
3.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
针对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轻资产的特点,《新办法》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为一类企业的净资产比例标准,由原办法中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体现了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
4.强化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为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办法》在分类管理上进一步强化了对诚信企业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企业的惩戒措施。比如,在一类企业的评定标准中,除考量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外,企业在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分类管理情况也作为评定标准之一,营造让守法者一路畅通的良好氛围。同时,明确被列入部门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直接评定为四类出口企业,让失信者处处受限。
5.进一步加快退税整体进度。
《新办法》将二类、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鉴于一类企业的户数预计将大幅增加,税务机关做好配套服务的工作量也随之加大,为确保税务机关的服务质量不打折、管理手段跟得上,《新办法》将一类企业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个工作日延长为5个工作日。总体来说,《新办法》将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的整体进度。
6.持续加强风险防范。
按照放、管、服相结合的要求,《新办法》要求税务机关在为出口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同时,持续加强事前的预警、事中的审核把关和事后的评估核查,做到不仅放得下、服务好,也能管控住风险。
(二)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若干意见》要求,决定自2016年9月1日起,将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天津、上海、福建、广东四个自贸试验区所在省(市)的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河南新郑综合保税区、湖北武汉出口加工区、重庆西永综合保税区、四川成都高新综合保税区和陕西西安出口加工区5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是指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内销的货物,根据企业申请,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照章征收。企业选择按进口料件征收关税时,应一并补征关税税款缓税利息。
专家分析,选择性征收关税是国家赋予试点地区自贸试验区的一项税收优惠政策,也是创新海关监管制度的核心。不过这将对海关税收征管工作提出新挑战,因为实施选择性征收关税,需要对相关程序进行配套修改完善,以达到方便企业办理、减少海关监管风险、便于现场海关操作为目标,最终达到使政策落到实处的目的。
(三)专利收费减缴最高可达85%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下称《办法》),从今日起实施,减缴力度最高可达85%。据财政部初步测算,《办法》实施后,以后每年可减轻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负担约41亿元,有利于促进专利流通。
《办法》规定,对于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以及复审费,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3500元(年4.2万元)的个人、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可以减缴85%。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70%。
《办法》中明确了优惠范围、优惠对象、优惠力度和优惠程序等主要内容。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请求减缴专利收费的,应当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通过专利事务服务系统提交专利收费减缴请求并经审核批准备案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请求减缴专利收费,仅需提交收费减缴请求书,无需再提交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