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关注: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所得应按投资时外币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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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份,某县国税局税务人员在对某市政排水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表进行审核时,发现该公司在2016年1月29日申报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199万元。2013年境外某公司和某市政排水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一家通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境外某公司占51%的股权,以欧元注册资本。2016年1月15日境外某公司将其注册资本51%股权转让给某市政排水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1%股权折合人民币2,652万元人民币,某市政排水有限公司支付购买价4,642万元人民币,同时完成相关的变更手续。境外某公司确认转让股权收益1,990万元,并于2016年1月29日缴纳了所得税199万元。这种计算方法对吗?
境外某公司在通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股权成本价2,580,158.20欧元,2016年1月15日股权转让价6,501,673.74欧元(2016年1月15日汇率中间价:1欧元=7.1397元人民币)。股权转让所得=6,501,673.74-2,580,158.20=3,921,515.54(欧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规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以非居民企业向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投资时或向原投资方购买该股权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申报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016年1月19日股权转让价6,489,766.25欧元(2016年1月19日汇率中间价:1欧元=7.1528元人民币)。股权转让所得=6,489,766.25-2,580,158.20=3,909,608.05(欧元)。
股权转让收益=3,909,608.05×7.1528=27,964,644.46(元人民币)
应交纳企业所得税=27,964,644.46×10%=2,796,464.45(元),已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990,000元,
应补交企业所得税=2,796,464.45-1,990,000=806,464.45(元)。
因此,该公司自行申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计算方法是错误的,正确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应以欧元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转让成本价并采取申报税款当天的汇率中间价计算。因此,某市政排水有限公司应补交企所得税806,464.45元,并加收滞纳金7,661.41元。
会计处理如下:
1.补交企业所得税时
借:其他应付款——境外某公司 806,464.45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806,464.45
2.缴纳企业所得税时
借: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806,464.4
贷:银行存款 806,464.45
3. 支付滞纳金时
借:营业外支出 7,661.41
贷:银行存款 7,661.41
预祝考生们2016年税务师考试轻松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