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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法二》重要考点:亏损弥补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文博2016-10-28 09: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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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亏损弥补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备考冲刺期,是梳理税务师考试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税法二》知识点:亏损弥补。

亏损弥补

  1.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案例】两家企业,A企业2014年利润50万元,2015年利润50万元;B企业2014年利润-100万元,2015年利润200万元。(不涉及其他纳税调整)

  如果不允许补亏:

  A企业纳税:(50+50)×25%=25(万元)

  B企业纳税:200×25%=50(万元)。

  如果允许补亏:

  A企业纳税:(50+50)×25%=25(万元)

  B企业纳税:(-100+200)×25%=25(万元)。

  【解释】补亏的规定主要有三点:

  (1)按照税法调整后的亏损额。(例如小微企业判定)

  (2)以亏损年度的下一年算起,连续计算五年,中间不得中断。

  (3)先亏先补,后亏后补。

  【案例】下表为经税务机关审定的某国有企业7年应纳税所得额情况,则该企业7年间补亏情况。

年度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2014

2015

应纳税所得额

-165

-56

30

30

40

60

60

  2009年亏损额:2010~2014年为弥补期

  尚有未弥补的亏损5万元

  2010年亏损额:2011~2015年为弥补期

  56万元的亏损额全部弥补

  2.筹办期亏损问题

  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企业应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计算为损益年度。

  【解释】对于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支出,企业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结合筹办期业务招待费、广告费)

  3.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企业筹建期间相关业务的税务处理,正确的是( )。(2015年)

  A.筹建期应确认为企业的亏损年度

  B.筹办费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不低于2年的时间内进行摊销

  C.筹建期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

  D.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

  【答案】C

  【解析】选项A: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选项B: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在不低于3年的时间内进行摊销;选项D: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


  预祝考生们2016年税务师考试轻松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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