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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文博2016-11-07 09:38:07

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备考冲刺期,是梳理税务师考试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

  1.合法原则

  2.公正原则

  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当审查其合法性,而且应当审查其合理性。

  3.公开原则

  (1)行政复议过程公开;

  (2)行政复议依据公开;

  (3)复议的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

  4.及时原则

  5.便民原则(允许口头申请行政复议)

  6.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如增加处罚种类或加重对申请人的处罚)。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的规定,“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要求税务行政复议机关(  )。(2011年)

  A.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B.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C.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驳回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决定

  D.不论是否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均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答案】A

  【解析】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预祝考生们2016年税务师考试轻松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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