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权利主体
2016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权利主体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备考冲刺期,是梳理税务师考试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6《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权利主体。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解释】权利能力,对于自然人而言,意味着其不仅仅是生物意义上的人,而且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人。例如,古时候的奴隶,属于生物意义上的人,而非法律意义上的人,不享有权利能力。虽然奴隶制度已经被消灭,但权利能力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仍然被保留了下来。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小于10周岁)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和痴呆症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痴呆症人
(3)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18周岁)的成年人
【解释】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
(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其成立时开始,至其清算完结时终止。
预祝考生们2016年税务师考试轻松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