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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民事权利的取得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文博2016-11-18 10: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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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民事权利的取得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备考预习期,是梳理税务师考试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民事权利的取得

  1.权利的原始取得

  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既存的权利为前提的权利取得,也称“权利的最初取得”、“权利的第一次发生”,是权利的绝对发生。

  (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如善意取得动产或者不动产物权、无主物的法定归属。

  (2)基于事实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先占而取得无主动产的所有权、基于添附而取得添附物的所有权、基于建造而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基于无因管理而取得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而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

  (3)基于事件而发生,如基于不当得利而取得不当利益的返还请求权。

  (4)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如基于合同而取得合同债权。

  2.权利的继受取得

  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自前手权利人处承受而来的权利取得,也称“权利的传来取得”,是权利的相对发生。

  (1)基于法律行为,如基于交付而受让或者设定动产物权,基于登记而受让或者设定不动产物权,基于合同而设定用益物权或者担保物权。

  (2)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如基于继承而取得遗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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