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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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选择题】
2015年8月1日,高某将自己价值2万元的笔记本电脑借给朋友邓某,借期6个月。9月1日,邓某却以高某的名义将该电脑卖给不知情的陈某。根据规定,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B.邓某是无权处分行为
C.在高某追认前,陈某可以撤销该行为
D.陈某可以催告高某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
【正确答案】A, C, D
【知 识 点】代理
【答案解析】
(1)选项AB:邓某以高某的名义进行的买卖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无权处分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该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2)选项C:陈某属于善意的第三人,在高某追认前,可以行使撤销权;(3)选项D: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