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每日一练: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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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赵、钱、孙、李各出资100万元设立了阳光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阳光公司”),后赵某欲向银行借款,遂申请阳光公司为其担保,因此,阳光公司就此事项召开股东会,四名股东均出席会议,其中孙某和李某表示反对。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会议决议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该项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因孙某和李某表示反对,此项决议可以通过
B.该项决议必须经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因孙某和李某表示反对,此项决议不能通过
C.该项决议必须经钱某、孙某、李某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因孙某和李某表示反对,因此不能通过
D.赵某可以参与该事项的表决
【正确答案】C
【知 识 点】股东会的会议制度
【答案解析】
(1)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2)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事项的表决;(3)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