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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级职称经济法预习知识点: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辛然2016-11-22 17: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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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由于各国立法对公司规定不同,加之不同类型的公司法律特征有一定区别,因此,公司的概念并不统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其特征为:

  1.依法设立。这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一方面,要求公司的章程、资本、组织机构、洁动原则等必须合法;另一方面,要求公司设立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工商登记。

  2.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指公司设立以经营并获取利润为目的,且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也是为了营利,即从公司经营中取得利润。如果某些公司对经营利润不进行分配,而是用于社会公益等其他目的,则不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性质。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之一是达到法定的注册资本,而注册资本来源于股东的投资,即由股东按法定和章程约定的出资方式及约定比例出资形成,因此,没有股东的投资行为就不能设立公司。

  4.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体现在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的种类

  按照法律的规定及学理的解释,可以对公司作出以下分类:

  1.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以下几类:(1)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3)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与合伙公司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属性,但不同的是,有些国家规定无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4)两合公司,是指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就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无限责任股东是公司经营管理者,有限责任股东则是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出资者。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以下几类:(1)资合公司,是指以公司资本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此类公司仅以资本的实力取信于人,股东个人的财产、能力或者信誉与公司无关。(2)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无限公司。人合公司的财产及责任与股东的财产及责任没有完全分离,其不以自身资本为信用基础,法律上也不规定设立公司的最低资本额,股东可以用劳务、信用和其他权利出资,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一般也不分离。(3)资合兼人合的公司,是指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的形式为两合公司。

  3.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可以将公司分为以下几类:(1)母公司和子公司。在不同公司之间基于股权而存在控制与依附关系时,因持有其他公司股权而处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因其股权被持有而处于依附地位的则是子公司。母子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组织关系,但它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担的分支机构。相对分公司而言,公司称为总公司或本公司。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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