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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法律行为的形式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文博2016-11-23 10: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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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法律行为的形式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备考预习期,是梳理税务师考试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法律行为的形式

  1.明示形式

  (1)口头形式

  以谈话的形式进行的意思表示,包括当面交谈、电话交谈、托人带口信等。

  (2)书面形式

  ①一般书面形式:如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②特殊书面形式:如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

  2.默示形式

  (1)推定的默示

  推定的默示(也称“意思实现”),指行为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的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行为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如将汽车停入收费停车场。

  (2)特定沉默

  特定沉默,是单纯的不作为却依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被赋予一定意思表示的默示行为,包括约定沉默和法定沉默。

  【解释】特定沉默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方可视为意思表示。

  【例题·单选题】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旨在依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相应私法效果的表意行为,法律行为的形式其实就是意思表示的方式,下列意思表示的方式中,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形下,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的是(  )。

  A.沉默形式

  B.口头形式

  C.书面形式

  D.推定形式

  【答案】A

  【解析】特定沉默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方可视为意思表示。


  预祝考生们2017年税务师考试轻松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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