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代理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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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代理的分类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备考预习期,是梳理税务师考试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代理的分类。
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是指依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监护人因法律的规定而成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3)指定代理是指基于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所产生的代理,是在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而设定的代理。
2.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
(1)一般代理的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特别代理的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者特定事项的某些方面。
(2)一般情况下,在未指明为特别代理的情形,如果无法确定代理权限范围,则推定为一般代理。
3.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1)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
(2)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4.本代理与再代理
(1)本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选任或依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再代理(又称复代理、转代理),是指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
(2)再代理的特征
①再代理是由代理人选任的;
②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③再代理权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转委托的。
【案例】甲委托乙采购货物,代理人乙因急事出差,经被代理人甲同意,乙将该采购任务转托给其好朋友丙,则甲、乙之间是本代理,丙是再代理人,但丙仍然是“甲”(而非乙)的代理人。
(3)转委托
①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
②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
③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代理制度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利益转托他人代理,但未事先征得被代理人同意的,由代理人对受托人的行为负责
B.共同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为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中两个委托人所做的代理
C.法院可以将未成年人的父母指定为代理人
D.特别代理是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特定事项上的代理
【答案】D
【解析】(1)选项A:非紧急情况,转委托未能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2)选项B: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属于2人以上的代理,例如,甲委托乙、丙共同为其办理有关事项,乙和丙为甲的共同代理人;(3)选项C:指定代理是在没有法定代理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而设定的代理。
预祝考生们2017年税务师考试轻松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