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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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无权代理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6年税务师考试备考预习期,是梳理税务师考试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无权代理。
1.狭义无权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解释】所谓“有理由相信”,故事情节通常如下:(1)合同签订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空白合同书,使得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2)无权代理人此前曾被授予代理权,且代理权尚未结束,但实施代理行为时代理权已经终止。
预祝考生们2017年税务师考试轻松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