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经济法基础》习题精讲(9)
【东奥小编】2017年初级职称备考征程已经开启,预习阶段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习题精讲(9)。
2010年4月6日,甲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签发一张由本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交付乙公司,汇票收款人为乙公司,到期日为10月6日,4月14日,乙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9月8日,丙公司持该汇票向其开户银行Q银行办理贴现。
该汇票到期后,Q银行向异地的甲公司开户银行P银行发出委托收款,P银行于收到委托收款的次日通知甲公司付款,甲公司以乙公司一直未发货为由拒绝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该汇票的付款人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P银行
D.Q银行
【答案】A
【解析】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甲公司)。
2.下列各项中,属于转让背书行为的是( )。
A.甲公司将汇票交付乙公司
B.乙公司将汇票转让给丙公司
C.丙公司持汇票向Q银行办理贴现
D.汇票到期Q银行办理委托收款
【答案】BC
【解析】(1)选项A:属于出票行为;(2)选项C:贴现申请人应当在票据背面作成转让背书;(3)选项D:委托收款属于“非转让背书”。
3.下列当事人中,属于该汇票债务人的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P银行
【答案】ABC
【解析】票据的出票人(甲)、背书人(乙、丙)、承兑人(甲)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均为持票人的债务人。
4.Q银行为丙公司办理该汇票贴现时,计算贴现利息的贴现天数是( )。
A.28天
B.29天
C.30天
D.31天
【答案】D
【解析】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在本题中,承兑人甲公司在异地,因此,贴现天数应当在28天(9月8日~10月5日)的基础上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5.下列关于该汇票付款责任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
A.乙公司未发货,甲公司可以拒绝付款
B.乙公司应当对Q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
C.Q银行是善意持票人,甲公司不得拒绝付款
D.Q银行遭拒付后,可从丙公司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答案】CD
【解析】(1)选项AC: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乙公司虽未发货,但甲公司不得以该事由对抗善意持票人Q银行;(2)选项B:已经承兑的汇票,由承兑人(甲公司)承担第一付款责任;(3)选项D: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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