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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经济法基础》习题精讲(11)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文博2016-12-01 11:29:03


  【东奥小编】2017年初级职称备考征程已经开启,预习阶段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习题精讲(11)。

  2013年4月19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了一张出票后2个月付款、金额为20万元的商业汇票,该汇票载明丙公司为付款人,丁公司在汇票上签章作了保证,但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

  乙公司取得汇票后背书转让给戊公司,但未记载背书日期,戊公司于2013年5月15日向丙公司提示承兑时,丙公司以其所欠甲公司债务只有15万元为由拒绝承兑。

  戊公司拟行使追索权实现自己的票据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该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被保证人是(  )。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戊公司

  【答案】A

  【解析】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在本题中,丙公司并未承兑票据,应以出票人甲公司为被保证人。

  2.乙公司背书转让时未记载背书日期的,应视为(  )。

  A.背书不成立

  B.背书无效

  C.出票日背书

  D.到期日前背书

  【答案】D

  【解析】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背书有效)。

  3.戊公司有权向(  )追索。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答案】ABD

  【解析】持票人可以向票据的出票人(甲公司)、背书人(乙公司)、承兑人和保证人(丁公司)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在本题中,丙公司并未承兑票据,并非承兑人,只是票面上记载的付款人,不是票据债务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戊公司无权向丙公司追索。

  4.戊公司向乙公司行使追索权的截止时间为(  )。

  A.2013年6月19日

  B.2013年10月19日

  C.2013年8月15日

  D.2013年11月15日

  【答案】D

  【解析】商业汇票中,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2013年5月15日)起6个月内行使。


  预祝考生们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轻松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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