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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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7年税务师考试备考预习期,是梳理税务师考试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关于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
1.不能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
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就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诉讼时效抗辩
(1)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2)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3)当事人未按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4.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例题·单选题】下列有关诉讼时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当事人可以约定变更诉讼时效的期间
B.当事人在案件判决生效后,发现自己遗漏了诉讼时效抗辩而提出申请法院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其抗辩
C.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D.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时提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答案】C
【解析】(1)选项A: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2)选项B:当事人未按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选项D: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预祝考生们2017年税务师考试轻松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