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经济法基础》习题精讲(12)
【东奥小编】2017年初级职称备考征程已经开启,预习阶段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习题精讲(12)。
2013年3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10万元货物,约定采用支票付款方式,甲公司收货后于3月11日签发一张以其开户行P银行为付款人的转账支票交付给乙公司,并授权其补记相关事项。
3月15日,乙公司超出授权范围将支票金额填写为12万元后背书转让给不知情的丙公司。3月16日,丙公司委托其开户行Q银行收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支票基本当事人的是( )。
A.P银行
B.甲公司
C.乙公司
D.Q银行
【答案】ABC
【解析】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甲公司)、付款人(P银行)和收款人(乙公司)。
2.下列各项中,属于甲公司签发支票时可以授权补记的事项是( )。
A.支票金额
B.收款人名称
C.出票人名称
D.付款人名称
【答案】AB
【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3.关于该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自出票日起10日
B.自出票日起6个月
C.自出票日起2个月
D.自出票日起1个月
【答案】A
【解析】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4.如果P银行以甲公司的存款金额仅为10万元为由拒绝付款,丙公司有权( )。
A.向Q银行追索,要求其承担12万元的票据责任
B.向P银行追索,要求其承担12万元的票据责任
C.向甲公司追索,要求其承担12万元的票据责任
D.向乙公司追索,要求其承担12万元的票据责任
【答案】CD
【解析】(1)选项A:Q银行只是委托收款中的收款人委托银行,并非票据当事人,不承担任何票据责任;(2)选项B:P银行只是支票上记载的付款人,并非票据债务人,不得向其追索;(3)选项CD: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一切票据权利义务必须严格依照票据记载的文义而定,虽然乙公司超出授权范围记载票据金额,但一经记载,甲公司和乙公司均应按照该记载向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甲公司的损失有权向乙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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