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经济法基础》习题精讲(14)
【东奥小编】2017年初级职称备考征程已经开启,预习阶段是全面梳理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年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习题精讲(14)。
2014年1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转账支票,P银行为付款人,甲公司在该支票上记载了“违约金5万元”的字样。甲公司在该支票上并未记载收款人名称,但授权乙公司补记。
乙公司在支票上补记收款人名称后,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向P银行提示付款。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该支票在未补记收款人名称时( )。
A.支票无效
B.支票有效
C.不得背书转让
D.不得提示付款
【答案】BCD
【解析】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在该支票上,非基本当事人是( )。
A.甲公司
B.P银行
C.乙公司
D.丙公司
【答案】D
【解析】(1)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甲公司)、付款人(P银行)和收款人(乙公司);(2)丙公司作为被背书人属于非基本当事人。
3.甲公司在该支票上记载的“违约金5万元”字样属于( )。
A.任意记载事项
B.相对记载事项
C.绝对记载事项
D.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
【答案】D
【解析】在签发支票上,记载事项分为必须记载事项(如出票日期)、相对记载事项(出票地和付款地)、任意记载事项(如“不得转让”字样)和不产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如签发支票的用途)。
4.丙公司于2014年7月20日才向P银行提示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P银行应当付款
B.P银行应当拒绝付款
C.丙公司将丧失票据权利和民事权利
D.丙公司将丧失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
【答案】BD
【解析】(1)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不予付款(选项A错误),但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2)支票的持票人对出票人的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3)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选项C错误),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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