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物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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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物的分类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7年税务师考试备考预习期,是梳理税务师考试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1)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要件;动产的物权变动,一般以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
(2)不动产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动产纠纷的管辖则不受此限。
2.特定物与种类物
(1)有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有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种类物。
(2)种类物的转让通常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可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3)特定物在交付对方当事人之前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例题·多选题】根据法律规定,特定物转让( )。
A.可以物的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
B.只能以占有移转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C.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D.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E.须以登记来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答案】ACD
【解析】特定物的转让,可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3.主物与从物
在法律无规定或合同无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即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
5.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1)单一物,是指独立成一体的物。
(2)合成物,是指数个单一物结合为一体的物。
(3)集合物,是指数个单一物或者合成物集合为一体作为权利标的,在交易上和法律上当作一物对待的物的总体。
【解释】此划分的法律意义在于:明确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在作为权利标的时,在法律观念上都是一个完整的物,且一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例题·单选题】不同种类的物有不同的法律特征。下列关于这些特征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集合物上存在多个所有权
B.合成物上存在多个所有权
C.共有物之上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所有权为一体
D.单一物独立成一体
【答案】D
【解析】(1)选项ABD:单一物、合成物、集合物,在作为权利标的时,在法律观念上都是一个完整的物,且一物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2)选项C:共有的所有权是一个而不是多个,是同一个所有权由多人享有。
6.定着物与附着物
(1)定着物(如房屋、地下管道),是指固定于地上或地下、不能移动的物;附着物(如电梯、浮雕、挂橱),是指附着于其他物上、可以与所附着之物分离,但分离之后不能正常发挥其用途的物。
(2)定着物不是其所定着的物的一部分,也不是从物,而是独立的物。
(3)定着物属于不动产,适用于不动产法律;附着物有的是动产(如窗式空调、挂橱),有的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如电梯、墙上浮雕)。
7.货币
(1)货币的所有权与占有不能分离(占有货币的人即被推定为货币的所有权人),丧失货币的占有,不存在作为物上请求权的返还请求权,仅存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2)货币所有权的让与,是事实行为,以移转占有为标志,无论让与人有无行为能力,该让与行为均为有效。
(3)货币进行借贷时,借用人即时取得对货币的所有权,贷与人并不间接占有该货币,而仅对借用人享有债权。
预祝考生们2017年税务师考试轻松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