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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效力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文博2016-12-07 16:4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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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物权的效力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7年税务师考试备考预习期,是梳理税务师考试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物权的效力

  1.物权的优先力

  在同一标的物上,物权与一般债权同时存在的,物权的效力强于债权。

  物权优先力的表现:(1)物权破除债权;(2)优先受偿权;(3)优先购买权。

  2.物权的妨害排除力(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包括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等。

  3.物权的追及效力

  (1)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一经成立,其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皆可追及物的所在,并对物予以支配的效力。

  (2)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皆具有追及效力。但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法律对物权追及效力规定了适度限制,如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可以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物上请求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请求权

  B.物上请求权属于支配权

  C.物上请求权并非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D.物上请求权体现了物权的效力

  【答案】B

  【解析】物上请求权是一种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因此,选项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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