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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不动产登记制度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文博2016-12-08 09:5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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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不动产登记制度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7年税务师考试备考预习期,是梳理税务师考试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不动产登记制度

  1.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异议登记

  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1)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2)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提起更正登记之前,须先提起异议登记

  B.更正登记的申请人可以是权利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C.异议登记之日起10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D.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登记机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答案】B

  【解析】(1)选项AB:“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即先申请更正登记,而后才是异议登记;(2)选项CD: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而非登记机关)请求损害赔偿。

  3.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1)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解释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2】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解释3】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债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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