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动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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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动产的所有权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7年税务师考试备考预习期,是梳理税务师考试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基础考点:动产的所有权。
1.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如汽车制造厂基于合法制造取得小汽车的所有权)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动产的买卖
(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释】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特殊的交付方式
(1)简易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2)指示交付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
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预祝考生们2017年税务师考试轻松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