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东奥会计在线>税务师>税法二>正文

2017税务师《税法二》考点: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文博2016-12-16 14:06:00

>>>量身定制 稳步提升—选择高端督导班 无分数限制不过退费!<<<

>>>东奥品质—2017税务师考试精品保障班火热招生中!<<<

>>>进入东奥会计在线税务师频道--开始学习!<<<


2017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7年税务师考试备考预习期,是梳理税务师考试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税法二》知识点: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一)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预祝考生们2017年税务师考试轻松过关!

38816.gif



+1
打印
资料下载
查看资料
免费领取

学习方法指导

0基础轻松入门

轻1名师课程

一备两考班

章节练习

阶段学习计划

考试指南

辅导课程
2025年税务师课程
辅导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
2025年税务师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