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质权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质权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7年税务师考试备考预习期,是梳理税务师考试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质权。
1.动产质权
(1)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成立。
(2)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押财产的保管范围和实现质权的范围。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权利质押
(1)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及应收账款出质均须登记。
(3)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须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以其他股权出质,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预祝考生们2017年税务师考试轻松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