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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留置权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文博2016-12-21 11:20:05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留置权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7年税务师考试备考预习期,是梳理税务师考试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留置权

  1.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1)须债权人依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能够符合此条件的主要有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和承揽合同。

  (2)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与留置财产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3)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获清偿。

  2.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担保的范围,包括原债权及利息、迟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保管留置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等。

  (2)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及于留置财产本身、留置财产之从物、孳息、留置财产因灭失所得之赔偿金。

  3.留置权的行使

  债务人在催告期内仍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方可行使变价处分权,催告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应当不少于“2个月”。

  【例题1·多选题】根据担保法理论,不移转担保物的占有,且其成立需要当事人约定的担保物权有(  )。

  A.动产抵押

  B.不动产抵押

  C.动产质押

  D.权利质押

  E.留置

  【答案】AB

  【解析】(1)“成立需要当事人约定”即约定产生的担保,排除选项E;(2)质押必须转移占有,排除选项CD。

  【例题2·单选题】根据《担保法》,无需当事人约定而依法可以直接采用的担保方式是(  )。

  A.保证

  B.定金

  C.质押

  D.留置

  【答案】D

  【解析】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约定。


  预祝考生们2017年税务师考试轻松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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