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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文博2016-12-22 12:52:00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7年税务师考试备考预习期,是梳理税务师考试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占有的取得、变更与消灭

  1.占有的取得类型

  (1)原始取得:非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如先占)

  【解释】占有的原始取得不以合法为必要,也不以行为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2)继受取得:基于他人既存的占有而取得的占有

  2.占有取得的法律原因

  (1)因法律行为而取得(如买卖)

  (2)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如建造房屋、先占)

  (3)因自然事件而取得(如树上果实落入邻人院内)

  (4)因侵权行为而取得(如抢夺他人财物)

  (5)因占有的推定而取得

  3.占有变更

  (1)他主占有自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开始占有时,变为自主占有(如承租人买下租赁物)。

  (2)自主占有自占有人以非所有的意思开始占有吋,变为他主占有(如占有改定)。

  (3)善意占有自占有人发现或者怀疑自己没有占有权时起,变为恶意占有。


  预祝考生们2017年税务师考试轻松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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