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合同的订立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合同的订立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7年税务师考试备考预习期,是梳理税务师考试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合同的订立。
1.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约的构成要件
①内容应当具体明确;
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的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4)要约的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失效
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承诺
(1)承诺的生效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承诺的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3.合同订立的几种特殊方式
(1)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
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是承诺。
【例题·单选题】招投标方式属于合同订立的特殊方式,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属于( )。
A.要约邀请
B.邀约
C.要约
D.承诺
【答案】C
【解析】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属于要约,定标属于承诺。
(2)交叉要约
交叉要约,是指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方式,相互不约而同地向对方发出了相同内容的要约。
【解释】交叉要约能够成立合同,是以双方意思表示在内容上“完全一致”且意思表示“已经到达对方”为前提的,不能简单地认为交叉要约,合同就告成立。
(3)拍卖
①拍卖公告属于要约邀请,应买人所作应买的意思表示属于要约,拍卖人落槌即同意与最后报价人成交的意思表示属于承诺。
②应买人作出应买的意思表示后,在其他应买人报出更高价前维持其拘束力,应买一旦作出“不得撤销”。
(4)商品陈列待售
陈列商品明码实价且正在出售,属于要约(如自动售货机);陈列如果只起招徕顾客作用的,属于要约邀请(如街市叫卖)。
(5)寄送商品价目表
一般情况下,寄送商品价目表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价目表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并表达出愿意受其约束,则为要约。
(6)广告
一般情况下,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内容包括了使合同足以成立的主要条款,又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则属于要约。
【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理论,所有的( )属于要约邀请。
A.拍卖公告行为
B.广告行为
C.商品陈列待售行为
D.招标公告行为
E.寄送商品价目表行为
【答案】AD
【解析】(1)选项B:一般情况下,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内容包括了使合同足以成立的主要条款,又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则属于要约;(2)选项C:陈列商品明码实价且正在出售,属于要约;陈列如果只起招徕顾客作用的,属于要约邀请;(3)选项E:一般情况下,寄送商品价目表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价目表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并表达出愿意受其约束,则为要约。
【例题2·单选题】下列意思表示中,既可能属于要约也可能属于要约邀请的是( )。
A.自动售货机的设置
B.超市货架上明码标价商品的摆放
C.公示收费标准的停车场的开放
D.商业广告的发布
【答案】D
【解析】(1)选项ABC:属于要约;(2)选项D:一般情况下,商业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广告内容包括了使合同足以成立的主要条款,又含有广告人希望订约的意愿并愿意接受约束的意旨,则属于要约。
(7)司法解释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例题·多选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若认定合同成立,须能够同时确定的合同要素有( )。
A.标的物质量
B.标的物数量
C.标的物
D.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E.合同的履行时间
【答案】BCD
【解析】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不符的,应当以“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应当以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上摁手印的,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3)对于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5.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例题·多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条款有( )。
A.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格式条款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格式条款
C.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D.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
E.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的格式条款
【答案】BCDE
【解析】(1)选项A: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该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但格式条款有效;(2)选项BCDE: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免责条款无效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预祝考生们2017年税务师考试轻松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