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税法二》考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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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7年税务师考试备考预习期,是梳理税务师考试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税法二》知识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区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解释1】注意区分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
【解释2】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的所得(转让著作权免营业税)。
【提示】编剧从电视剧的制作单位取得的剧本使用费,不再区分剧本的使用方是否为其任职单位,统一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1.对于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属于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所得,故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王羲之卖字”与“卖王羲之的字”。
2.个人取得特许权的经济赔偿收入,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预祝考生们2017年税务师考试轻松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