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7年税务师考试备考预习期,是梳理税务师考试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权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
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时,对方当事人(后履行义务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请求的权利。
3.不安抗辩权
(1)中止履行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2)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例题1·多选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特定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这些情形有( )。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欠薪不付
C.丧失商业信誉
D.与第三人有重大涉诉民事纠纷
E.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答案】ACE
【解析】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选项A);(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选项E);(3)丧失商业信誉(选项C);(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例题2·单选题】抗辩权是可以阻止请求权效力发生的权利,下列抗辩权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可行使的是( )。
A.不安抗辩权
B.先履行抗辩权
C.同时履行抗辩权
D.先诉抗辩权
【答案】C
【解析】(1)选项A:不安抗辩权由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行使;(2)选项B:先履行抗辩权由后履行义务一方行使;(3)选项D:先诉抗辩权由一般保证人行使。
预祝考生们2017年税务师考试轻松过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