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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二》考点:财产转让所得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文博2016-12-28 09: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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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财产转让所得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7年税务师考试备考预习期,是梳理税务师考试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税法二》知识点: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1.(境内)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释】境外股票转让所得正常征税。

  2.量化资产股份转让:

  (1)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合作企业时,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将股份转让时,就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付的费用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提示】量化资产个人所得税小结:取得环节不征;转让分红征。

  ①个人在形式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取得的仅作为分红依据,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不征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在实质上取得企业量化资产(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缓征个人所得税;

  ③个人转让量化资产——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④个人取得量化资产的分红(以股份形式取得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释】主体是个人,不包括单位;自用超过5年;家庭唯一生活用房,不包括二套房,不包括商用房。

  4.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改善性住房需求:

  提醒老考生:财税[2010]9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预祝考生们2017年税务师考试轻松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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