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所有权保留条款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所有权保留条款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7年税务师考试备考预习期,是梳理税务师考试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所有权保留条款。
1.不得主张取回标的物的情形
(1)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取回标的物。
(2)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的买卖合同中,对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情形下,第三人已经依法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出卖人不能主张取回标的物。
2.标的物的回赎与另行出卖
(1)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的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回赎期间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可以主张回赎标的物。
(2)买受人在回赎期间没有回赎标的物的,出卖人可以另行出卖标的物。
(3)出卖人另行出卖标的物的,出卖所得价款依次扣除取回和保管费用、再交易费用、利息、未清偿的价金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原买受人”;如有不足,出卖人可以要求原买受人清偿,但原买受人有证据证明出卖人另行出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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