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一物二卖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一物二卖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7年税务师考试备考预习期,是梳理税务师考试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一物二卖。
1.普通动产
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
①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
②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③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2.特殊动产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
①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②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
③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④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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