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7年税务师考试备考预习期,是梳理税务师考试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依法解除买卖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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