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试用买卖合同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试用买卖合同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7年税务师考试备考预习期,是梳理税务师考试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试用买卖合同。
1.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2.视为购买
(1)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2)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一部分价款的,应当认定买受人已经同意购买,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在试用期内,买受人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非试用行为的,应当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
3.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
(1)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2)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3)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4)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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