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税法二》考点: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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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二》知识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7年税务师考试备考预习期,是梳理税务师考试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税法二》知识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
(一)有关个体工商业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征税规定汇集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规定的费用扣除
1.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在税前不允许扣除,业主费用扣除标准统一为3500/月,全年42000元/年。
2.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个人家庭费用。难以分清的,40%视为生产经营费用准予扣除。
3.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
(1)为从业人员缴纳,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2%、14%、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
从业人员的三项经费支出的计算基数,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5.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6.个体工商户的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与企业所得税不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7.研发费用,以及研发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实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可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其他关于租赁费、汇兑损益、广告及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亏损弥补等规定,均与企业所得税一致。
8.不得扣除项目:
(1)个人所得税税款;
(2)税收滞纳金;
(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5)赞助支出;
(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7)其它(与经营无关的、总局规定的)。
(二)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
有两种计算办法:查账征税、核定征税
第一种:查账征税
1.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3500元/月。投资者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税前扣除。
3.企业在生产经营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难以划分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类型、规模等具体情况,核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折旧费用的数额或比例。(注意和个体工商户的差异)
4.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扣除。
5.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与企业所得税的区别)
9.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先合再税后分)
(1)应纳税所得额=Σ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
(2)应纳税额=应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本企业应纳税额=应纳税额×本企业的经营所得÷Σ各企业的经营所得
(4)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本企业应纳税额-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第二种:核定征收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应纳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成本费用支出÷(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1.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三)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在纳税年度中间开业、合并、注销及其他原因,导致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应按照其实际经营月份数,以每月3500元的减除标准确定。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该年度收入总额-成本、费用及损失-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
当年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额=月减除费用(3500元/月)×当年实际经营月份数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经典母题】下列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计税方法,正确的是( )。
A.为业主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分别在不超过其工资总额 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
B.生产经营费用、个人家庭费用难以分清的,60%视为生产经营费用准予扣除
C.公益性捐赠,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12%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D.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答案】D
【解析】选项A: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选项B: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个人家庭费用。难以分清的费用,40%视为生产经营费用准予扣除。选项C:个体工商户的公益性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选项D: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题目变形】张某为熟食加工个体户,2015年3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当年取得生产经营收入20万元,生产经营成本为13万元(含子女的教育学费支出8万元),另有从业人员工资5万元;另取得个人文物拍卖收入30万元,不能提供原值凭证,该文物经文物部门认定为海外回流文物。下列关于张某2015年个人所得税纳税事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子女的教育学费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B.生产经营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5.8万元
C.文物拍卖所得按拍卖收入额的2%缴纳个人所得税
D.文物拍卖所得应并入生产经营所得一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C
【解析】选项A:非经营用学费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选项B:应纳税所得额=20-(13+5-8)-3.5=6.5(万元);选项C:按转让收入额的2%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选项D:拍卖物品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不能一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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