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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关于违约责任的特殊规定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文博2017-01-17 10:34:09

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关于违约责任的特殊规定

  【东奥小编】现阶段进入2017年税务师考试备考预习期,是梳理税务师考试考点的宝贵时期,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关于违约责任的特殊规定

  1.质量保证金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无权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

  2.修理费用的负担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可以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

  3.逾期付款违约金

  (1)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2)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不得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

  (3)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4.违反从给付义务的合同解除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应当依法单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相关链接】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法定解除。

  5.违约解除与违约金条款

  (1)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2)调整违约金的释明权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相关链接】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6.定金和损失赔偿的并用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赔偿可以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7.混合过错

  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可以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案例】张某与甲公司订立汽车买卖合同,后张某驾驶该汽车超载行驶,由于汽车钢圈(质量不合格)破碎导致翻车,给张某造成损失。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应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因超载)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8.损益相抵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可以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

  【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甲公司将其设备作价100万元卖给乙公司。之后,乙公司将该设备作价180万元转卖给丙公司(双方约定了30万元的违约金,此外由乙公司承担10万元的运费)。因甲公司违约,致使乙公司不能向丙公司交付设备。

  在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中:(1)因甲公司违约,给乙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为30万元(乙公司需要向丙公司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为80万元(转手买卖的价差);(2)因甲公司违约,乙公司获有利益10万元(省下了10万元的运费);(3)违约方甲公司主张从损失赔偿额(110万元)中扣除该部分利益(10万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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