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考点讲解(11)
【东奥小编】2017年初级职称备考征程已经开启,基础阶段是整个学习过程中对知识点掌握的重要阶段,让我们一起来学习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基础班讲解(11)。
法律责任:
【提示1】
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主动承担;
行政责任是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给予;
刑事责任则应由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刑事法律给予;
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责任形式。
【提示2】 请注意仔细区分辨别:
违约金vs罚款vs罚金
违约金∈民事责任
罚款∈行政责任之行政处罚
罚金∈刑事责任附加刑的一种
返还财产vs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vs没收财产
返还财产∈民事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责任之行政处罚
没收财产∈刑事责任附加刑的一种
【提示3】 请记准刑期的具体规定:
管制→“323”<管制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得超过3年>
拘役→“161”<拘役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得超过1年>
有期徒刑→“615352025”<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
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提示4】 请简单了解“剥夺政治权利”:中所剥夺的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行政拘留∈行政责任之行政处罚
拘役∈刑事责任主刑的一种
最后预祝各位考生2017初级会计考试轻松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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