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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注会《税法》知识点: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高源2017-01-22 11:58:45
报考科目数量

3科

学习时长

日均>3h

  2017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已经开始了,知识点在学习过程中尤为重要,为了帮助考生找准学习方向,提高学习效率,东奥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注会考试《税法》知识点,希望大家一战成功!

  【知识点】计算应纳税额的时间限定

  (一)销项税额的时间限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二)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

  1.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自2013年7月1日起,实行“先比对、后抵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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