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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保管合同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文博2017-01-24 11:10:24

在2017税务师备考中,知识点的梳理尤为重要!下面是东奥小编为您提供的2017《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知识点,CTA考生成为东奥学员后可以查看全部知识点内容。


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3.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仓储合同

  1.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2.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相关链接】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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