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考点: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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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
1.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3.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仓储合同
1.仓储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不要式合同。
2.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相关链接】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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