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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务师《税法二》考点: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来源:东奥会计在线责编:文博2017-01-24 11: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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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2017税务师备考中,知识点的梳理尤为重要!下面是东奥小编为您提供的2017《税法二》知识点,CTA考生成为东奥学员后可以查看全部知识点内容。

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一)扣除捐赠款的计税方法

  一般捐赠额的扣除以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计算公式为:

  捐赠扣除限额=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例题•计算题】公民李某2016年3月取得工资收入4000元,将其中200元直接捐赠给四川省某贫困山区失学儿童,通过S区民政局将其中1000元捐赠给公益事业;李某同月在A培训中心讲课取得劳务报酬收入8000元,将其中2000元通过法定非盈利团体捐赠给中国红十字会;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李某当月应缴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答案及解析】

  (1)李某本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4000-3500=500(元)

  工资可扣除捐赠限额=500×30%=150(元)

  当月工资应纳个税=(4000-3500-150)×3%=10.5(元)。

  (2)李某对红十字会的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8000×(1-20%)=6400(元)

  当月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6400-2000)×20%=880(元)

  李某当月共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5+880=890.5(元)。

  (二)境外缴纳税额抵免的计税方法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1.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能计算的限额采用的是“分国又分项”计算的方法,不同于企业所得税的分国不分项。

  2.境外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采用“分国不分项”抵免。(分国又分项计算限额,分国加总比较限额)

  【经典母题】王亭喜老师2015年10月取得新加坡一家公司支付的劳务报酬金额10000元(折合成人民币,下同),被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元;在新加坡出版一部小说,获得稿酬20000元,被扣缴个人所得税2000元。同月还从美国取得利息收入1000元,被扣缴个人所得税300元;提供咨询劳务,获得报酬20000元,被扣缴个人所得税1500元。经核查,境外完税凭证无误。计算境外所得在我国境内应补缴的个人所得税。

  A:新加坡的所得计算:

  计算限额分国又分项:

  ①来自新加坡的劳务报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10000×(1-20%)×20%=1600(元)

  ②来自新加坡的稿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20000×(1-20%)×20%×(1-30%)=2240(元)。

  B:美国的所得计算:

  计算限额分国又分项:

  ①来自美国的劳务报酬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20000×(1-20%)×20%=3200(元)

  ②来自美国的利息收入按我国税法计算应纳税额=1000×20%=200(元)。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抵免限额采用分国分项限额抵免法。(分国又分项计算限额,分国加总比较限额)

  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不退国外多交税款;

  境外已纳税额<抵免限额:补交差额部分税额。

  【解释】总的原则是多交不退,少交必补。

  【小结】

国别

所得项目

境外已纳税额

计算限额

(分国又分项)

抵免限额

(分国不分项加总)

新加坡

劳务10000

1000

1600

3840

稿酬20000

2000

2240

美国

利息1000

300

200

3400

劳务20000

1500

3200

  (三)两个以上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计税方法

  处理原则:先分、后扣、再税。

  (四)对从事建筑安装业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1.凡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实行承包经营,对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分两种情况处理:对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对承包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五)对从事广告业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1.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名义、形象而取得的所得(偶然的、临时性的),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2.纳税人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应税项目计算纳税。

  3.扣缴义务人的本单位人员在广告设计、制作、发布过程中取得的由本单位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

  (六)对演出市场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

  演职员参加非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按次计算纳税;演职员参加任职单位组织的演出取得的报酬,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月计算纳税。(选择题)

  (七)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第一,施权时,不征税,

  第二,员工行权时,按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价(当日收盘价)的差额,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在行权日之前转让股票期权,以转让净收益,按工资薪金缴税。

  第三,行权后股票再转让,获得差价,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员工转让境外上市公司股票,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第四,因拥有股权,参与税后利润分配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结合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

  第五,关于应纳税额的计算

  员工因参加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的,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公式中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除以规定月份数后的商数,对照税率表确定(注:规定月份数是指施权日——行权日,算头算尾,且小于等于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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