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税法二》考点: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例题•计算题】中国公民王某为A上市公司高级职员,2013年调入A公司。2014年12月31日被授予100000股的股票期权,授予价为每股2元。2016年8月31日,王某以每股2元的价格购买A公司股票100000股,当日市价为每股10元。2016年9月10日,王某以每股11元的价格将100000股股票全部卖出(王某当期各月工资均已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计算王某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2014年12月31日授予股票期权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6年8月31日,王某行权时应纳税所得额:
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10-2)×100000=800000(元)
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800000÷12×35%-5505)×12=213940(元)
(注:个人行权后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再行转让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行为 | 计税方法 |
施权日 | 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另有规定除外) |
行权日之前 | 股票期权一般不得转让;因特殊情况转让, 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税 |
行权日 | 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出售日 | 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分配日 | 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
(八)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
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合理费用
【解释】股权转让收入:包括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纳税人按照合同约定,在满足约定条件后取得的后续收入,应当作为股权转让收入。
1.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2)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
(4)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1)申报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3.股权转让收入虽明显偏低,但视为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4.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方法有:
(1)净资产核定法;(2)类比法;(3)其他合理方法。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股权原值。
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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