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会《税法》知识点:个人取得股息、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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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个人取得股息、红利
个人取得股息、红利所得的所得税规定
1.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1)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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