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税务师《税法二》考点: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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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下个人所得税的计税方法
(十七)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1.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生产经营所得,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2.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将年度经营所得全额作为基数,按出资比例或者事先约定的比例计算各合伙人应分配的所得,据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3.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律师事务所,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出资律师个人的应纳税额。
4.律师事务所(聘任律师)雇员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5.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信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的,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上述规定的其收入35%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
6.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7.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应由该律师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律师从接受法律事务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应并入其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其他收入,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2015年12月某律师事务所当月全部收入30万。其雇员律师李某每月按律所收入的10%比例提成,同时李某每月还取得工资收入0.3万元。李某和律所约定,李某本人所有的办案费用和个人开销,均可以到律所报销。则2015年12月,李某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A.5632
B.6370
C.598
D.6870
【答案】B
【解析】李某12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0×10%)+3000-3500]×25%-1005=6370(元)。
(十八)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
1.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收购价款高于净资产的案例:
【案例】A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情况为:股本(实收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300万(其中股本溢价200万),盈余公积300万,未分配利润400万,总计2000万元。张先生出资2500万元购买A企业100%股权。
以盈余积累转增资本
(1)A企业原股东:
股权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2500-(1000+200)]×20%=260(万元)。
(2)张先生:张先生取得股权后,转增资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2.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收购价款低于净资产的案例:
【案例】A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情况为:股本(实收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300万(其中股本溢价200万),盈余公积300万,未分配利润400万,总计2000万元。张先生出资1500万元购买A企业100%股权。
(1)A企业原股东:
股权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1500-(1000+200)]×20%=60(万元)。
(2)新股东张先生:
张先生取得股权后,转增资本,按规定,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即(1500-1000=500万元),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1500-2000=-500万元),应征税。即盈余积累1000万中有500万是不征个税的,剩余500万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张先生应缴个人所得税=500×20%=100(万元)。
【解释】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股本,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即: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
【总结】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企业原有盈余积累转增股本
转增资本 | 新股东以不低于净 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 | 新股东取得盈余积 累转增股本的部分 | 不征个税 |
新股东以低于净资 产价格收购股权的 | 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 本的差额——转增股本 | ||
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转增股本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十九)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办法(新增)
1.关于股权奖励
(1)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①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②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2)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计税价格=每股价格×获得股份数,或根据持股比例换算
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税价格÷规定月份数×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公式中的税率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确定。公式中的规定月份数按照上述规定确定。
2.关于转增股本
(1)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有关规定的,纳税人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计算公式如下:
计税金额=(未分配利润转增金额+盈余公积转增金额+资本公积转增金额)×持股比例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税金额×20%
(二十)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政策(新增)
自2015年4月1日起,对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以下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2015年4月1日之前发生的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尚未进行税收处理且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期限未超过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5)上述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上述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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